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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出台仍有三大难点须破解0给水泵

发布时间:2022-09-03 14:52:15

反垄断法出台仍有三大难点须破解

反垄断法出台仍有三大难点须破解 2011年12月10日 来源: 《反垄断法》可以发挥一些作用,但不能将全部希望寄托于此。该法距最终出台,还面临三大需要破解的难题经历了12年酝酿、曾数次被全国人大列入立法计划的《反垄断法》,其草案继去年6月首次审议之后,于今年6月24日~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再次提交审议。这部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法律又将前进一步。与初审稿相比,草案新增了六项规定,特别是针对国企垄断地位问题、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以及外资并购与国家安全审查等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了修改。“这些规定绝大多数并不是全新的规定,都能在一审稿中找到渊源,只是更加具体了”,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这样分析。对于这些变化,研究者们普遍给予了肯定,他们认为,这些修改体现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经过调整修改使反垄断立法的指导思想更加全面完整,也更加符合我国国情,而且其针对性和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平衡国企“做大”与“破垄”两难在这六项新增规定中,有多条都是针对国内企业的,如“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等。分析这两条新规定,可以看出,草案力图在既要禁止企业滥用垄断地位,又要为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集中提供空间的问题上寻求平衡。谈及此,经济学家常修泽教授分析说,从经济垄断来看,中国一方面存在少数垄断企业妨碍竞争的情况;但另一方面,中国企业本身的集中度又不够,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尚不够“大”,也不够“强”。比如,在亚洲1000强中,日本企业占63%,而中国大陆企业仅占6%。因此,在他看来,此次修改表明了《反垄断法》的制定将充分考虑到中国企业未来的发展,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又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竞争力。“这两者之间貌似冲突,其实不然”,时建中告诉本刊记者,在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过程中,一直坚持不禁止经营者的支配地位,而是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们一直坚持行为主义的立法态度”。因此,在他看来,《反垄断法》不仅不会成为企业做大做强的法律障碍,反而提供了足够的法律空间。但,时建中同时提醒,企业要以不违法的手段做大做强,而且在做大做强之后也不得滥用其“大”、“强”的市场地位。而针对国企垄断地位问题,草案中新增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商品和服务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对此,时建中分析说,国企在一些重要的产业领域,例如电信、电力、铁路等,仍然保持着垄断地位、居于垄断性的支配地位。因此,国企高管人员应正确处理好股东利益、国家的税收利益、职工利益、高管人员的利益。基于垄断地位所获取的垄断利益,不能无节制地用于“垄断福利”,这些具有垄断性地位的国企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解决国企的垄断问题,《反垄断法》是可以发挥一些作用,但不能将全部希望寄托于此”,他认为,《反垄断法》所增加的相关规定,最终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国企进一步完善其治理结构得以实现。  外资并购条款符合国际惯例从美国凯雷并购徐工、法国赛博并购苏泊尔,再到最近法国达能与娃哈哈之间并购纷争,近两年来,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问题日渐突出,曾引起国内许多人士对产业经济安全的担心。而此次在草案中新增了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这一修改表明,草案在既要对内外资企业并购一视同仁,又要防止影响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的问题上同样掌握着平衡。此后,对于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除应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反垄断审查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是十分必要的,这一修改只是在较高的法律层次上再次明确这一点”,谈及这一条新规,商务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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